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171號原 告 謝立功即成功商行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聲請對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決壹仟元,尚欠肆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