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171號受罰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謝立功即成功商行與被告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美英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 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6年5月 29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