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7號反 訴 原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與反訴追加被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石、陳建中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故反訴之當事人應即為本訴之當事人,僅易 其原、被告之地位而已,自不得以本訴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反訴被告。 二、經查,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以甲○○、乙○○為被告,訴請其清償借款,被告甲○○、乙○○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提起反訴後,復於95年2月8日以追加反訴被告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石、陳建中,然前開反訴被告並非為本訴之原告,反訴原告自不得於反訴程序中以其為被告,故反訴原告追加之訴,,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