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99號原 告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風衛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32,500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38,0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