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3號原 告 山姆大叔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證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