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陳祖培 李國祥 (以上3人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940,7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57,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