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0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陳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