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甲○○ 被 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