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原 告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在地、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之應受送達處所,惟經本院按址送達後,因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遷移不明,且被告乙○○部分招領逾期,而均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