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原 告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伍拾肆萬零玖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元為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吉德科技公司)、丙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吉德科技公司於民國93年5月間起至93年12 月間止,向原告陸續購買多項產品,買賣價金共計為新台幣854萬0975元,原告依買賣契約將上開貨品悉數交付,詎料 被告吉德科技公司竟拒不付款,為此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負給付貨款責任。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送貨單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吉德科技公司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被告丙○○並非本件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又未能舉證被告丙○○因其他法律關係而需負連帶給付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一部分為有理由,一部分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