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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新東街1

法定代理人
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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