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張家豪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