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張家豪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業已駁回原告先位聲明,本應一併駁回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然該部分脫漏,自應就該部分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