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 告 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曜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