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樓 兼法定代理 葉素菲 人 樓 被 告 乙○○ 7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