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25號聲 請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殷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4年 4月2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仟捌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又聲請人聲請退還訴訟費用1/2部分,應先扣除前述溢繳之訴訟費用後再退還1/2,應併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