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王 被 告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9,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888,3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三)提出法定代理權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