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0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0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300 │ │ ├──┼───────────────┼──────────────┼────┼───┼────┼───┤ │002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PX-0000000-0 │ │1 │40 │ │ ├──┼───────────────┼──────────────┼────┼───┼────┼───┤ │003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 KX-0000000-0 │ │1 │360 │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