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年 1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⒈│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一 │一千 │ │ │ │ │八 │ │ │ │ │ ├─┼───────────────┼──────────────┼────┼───┼────┼───┤ │⒉│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一 │一千 │ │ │ │ │九 │ │ │ │ │ ├─┼───────────────┼──────────────┼────┼───┼────┼───┤ │⒊│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一 │一千 │ │ │ │ │五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