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20號聲 請 人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約 代 理 人 陳翊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薛德芬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2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託 運 人 │受 貨 人 │簽發日期 │ 證券號碼 │ 備 考 │ │ │ │ │ │ │ │ │ ├──┼─────────┼─────────────┼───────────┼─────┼──────┼────┤ │001 │Mitsui O.S.K. Line│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ELTATRAED" │93年9月16 │MOLU00000000│ │ │ │s, Ltd. │ │ │日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