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30號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3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3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17863~85-ND-017902 │ │40 │40000 │ │ ├──┼───────────────┼──────────────┼────┼───┼────┼───┤ │002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2284~86-ND-032287 │ │4 │4000 │ │ ├──┼───────────────┼──────────────┼────┼───┼────┼───┤ │003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7-ND-0000000 │ │4 │4000 │ │ ├──┼───────────────┼──────────────┼────┼───┼────┼───┤ │004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838 │ │1 │4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