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號聲 請 人 馥名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0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89年3月5日 │46,174元 │AT0000000 │ │ │ │司邱明春 │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