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03號聲 請 人 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附表: 發票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圖。 付款人: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發票日:93年9月30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230,797元。 支票號碼:AF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