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304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於94年3月18日以94年催字第9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查本件本院94年催字第98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雖聲請人 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惟於94年8月8日有申報權利人鄭熹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經本院於94年8月17日以94年催 字第980號裁定,於本件申報權利人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 ,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有上開裁定附本院94年催字第980號 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04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 │ │1 │100000 │ │ ├──┼───────────────┼──────────────┼────┼───┼────┼───┤ │002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 │ │1 │100000 │ │ ├──┼───────────────┼──────────────┼────┼───┼────┼───┤ │003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 │ │1 │1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