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06號聲 請 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八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妙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1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企銀南台北分行│93年11月9日 │195,333元 │AB0000000 │ │ │ │小企業協會 彭懷寬│ │ │ │ │ │ │ │、戴勝通、王振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