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30號聲 請 人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敦仁 代 理 人 崔嘉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旭侑文化事業有限公│華泰銀行營業部 │93年6月16日 │673,721元 │AA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