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27號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季芬 代 理 人 吳麒律師 複代 理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滿美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2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496至70ND000540 │ │45 │45000 │ │ ├──┼───────────────┼──────────────┼────┼───┼────┼───┤ │00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2091至70ND002160 │ │70 │7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