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07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00000─│ │一 │一千 │ │ │ │ │六 │ │ │ │ │ ├─┼───────────────┼──────────────┼────┼───┼────┼───┤ │2│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00000─│ │一 │一千 │ │ │ │ │一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