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42號聲 請 人 甲○○ 六 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675 │ │ ├──┼───────────────┼──────────────┼────┼───┼────┼───┤ │002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300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