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2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菀茹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1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 │1 │5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