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6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購亨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詳細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