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8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