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56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何時起算及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據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