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736號聲 請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