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276號聲 請 人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釋明正確票據種類,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