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300號聲 請 人 威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之發票人祥浩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