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67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二、至掛失銀行,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上「通知人」更改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后,將影本寄交本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