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乙○○ 即 債 務人 相 對 人 峰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即 債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855 號執行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動產在案,茲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查,相對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93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6 萬元為擔保金,對聲請人之財產在462,493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查封等情,業經調閱本院95 年度執全字第855號查核屬實。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