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67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7855號(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35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因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依首揭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三、爰按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