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3時 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