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99號聲 請 人 丙○○ 慶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相 對 人 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沈維揚會計師為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持有相對人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有㈠93年度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中記載因轉投資而損失新臺幣(下同)7,701,750元,然該投資並未經董事會決議;㈡相對人資金 以長期投資名義流入坤陽建設公司、源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蜜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士通公司、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象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金額共達1億627萬元,但其中僅有源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蜜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象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於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餘公司均無法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得知,又對於坤陽建設公司、源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投資均未提供相關資料向股東說明,亦未就該投資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㈢相對人資本額高達1億1千萬元,93年度淨利亦達9,595,793元,應無向他人 借貸之必要,遍查歷年董事會及股東常會之議事錄亦無任何意思決定機關通過對外貸款決議之記錄,惟相對人之資金收支預計表竟記載相對人因同業往來而借貸之金額高達2,250 萬元,其中除向良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借貸730萬元外 ,其餘款項均係向相對人董事長乙○○個人之借貸,而良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乙○○,因此前開借款是否屬實?有否需要?均不無疑問等不合於公司治理及經營常規之情事,又迄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均未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之規定召開股東會,而相對人之監察人嚴義雄亦曾多次與相對人之董事長乙○○聯絡欲查明前開轉投資事務之原委及後續處理方向,然乙○○董事長均避不見面,致聲請人等無法明瞭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明瞭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維護少數股東之權益,爰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股東名開、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資金收支預計表、章程、相對人致監察人嚴義雄複核說明書、董事會議事錄附件、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其為至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股東名冊(聲證10)為證,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沈維揚會計師(維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20號7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沈維揚會計 師係靜宜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曾任臺灣省會計師常務監事、常務理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德菁英計畫目標管理及效益評析專案計畫主持人、曾經法院選派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華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現職為維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北市會字第0950408號函附卷可稽,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 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沈維揚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