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孝威即台福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