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蔡燦煌(即國際通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為國際通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國際通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國際通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第11頁),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