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946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明儀會計師(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裕豐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近年屢有資金異常調動、盜賣公司資產及虛設假扣押登記之情形,為平疑慮,聲請人基於股東身分數度請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均遭相對人拒絕,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准予選派平和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股東名簿、會計師證書等件為證。三、經查,相對人登記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2,850萬元 ,股數2,850股,每股金額1萬元,聲請人至民國93年10月20日止,持有相對人150股,占相對人股份5.26%,是本件聲 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此有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股東名簿影本在卷可稽。又吳明儀會計師係86年度高等會計師考試及格,現為平和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3段 230號3樓之1)會計師,有吳明儀會計師考試院考試及格證 書、會計師證書及臺北、台灣省、高雄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本院審酌吳明儀會計師取得會計師已逾6年以上,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 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選派會計師吳明儀為本件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