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2號上 訴 人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95年度國字第2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