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高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37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條之二十五定有明文。是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 起上訴時,如上訴論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如何違反法令 情事,更未具體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自不得謂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 七二○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屬上訴不合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臺聲字第一一三號裁判意旨參 照)。再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情形 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 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條之條項或 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 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 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五百元向被上訴人訂購全新原裝進口冷 氣壓縮機,並由被上訴人派員直接送至台灣欣展汽車有限公司負責 人蔡金龍處安裝,嗣安裝後上訴人發現冷氣機不冷,曾詢問蔡金龍 ,蔡金龍告知係因「壓縮機不佳」緣故,其因此告知被上訴人,被 上訴人遂派其員工送第二台壓縮機至欣展汽車公司換裝,並給予蔡 金龍一千元,惟安裝後仍舊不冷,此時被上訴人又派人將上訴人之 車輛開至另一冷氣安裝行做檢查,隨後又開回,並要求上訴人陪同 至蔡金龍處檢修,進而交車與上訴人,然嗣後上訴人使用該車輛後 ,仍發現冷氣不冷,被上訴人卻無法明確說出原因,經上訴人將車 輛開至TOYOTA廠檢查,該公司之結論乃系爭壓縮機為中古品,經其 向被上訴人異議,被上訴人始代為安裝新品,原審所採認之「車輛 工作委修表」乃屬偽造,與上訴人無關,又倘上訴人未將一萬四千 五百元交付被上訴人,上訴人如何可能將壓縮機交欣展汽車有限公 司換裝?上訴人就補裝管子費用六百元均已支付,如何可能不支付 壓縮機款項?此案若非因被上訴人技術不佳致冷氣不冷,其以舊品 掩飾新品之行為即不致遭發現,可知被上訴人確係心存不實,原審 未查,竟准其所請,自有錯誤,為此提起本件上訴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為事實上有無之爭執,原審就上訴人 所爭執事項,已於判決中說明准駁理由及相關法律依據,上訴人對 原審判決並無具體指出原審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或 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違背法令事實,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 條項或內容及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實難認上訴人業已合法表明「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程式,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 十二、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