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43號原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俊斌律師 甲○○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