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43號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