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64號原 告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5 月1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