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9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6號原 告 敬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碧輝